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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九中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晓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705MA7AQ9QL26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街道办事处宣府大街125-1号院1号楼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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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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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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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宣市监处罚〔2024〕23010号
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宣市监处罚〔 2024〕23010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宣化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化区二姐饭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其中一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由张光辉(执法证号:03071530017)、王新燕(执法证号:03071530050)立案调查承办。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店其中一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我局责令其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资格。 4.现场笔录 ,证明现场检查时情况。 5.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确实没有办理健康证明。 6.原有健康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健康证已过期。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真实有效。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性,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应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宣化支行,账号名称: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账号:101820699600;交通银行股份有
罚款0.0300万元
300.00元
张家口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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