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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民生骨伤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佑林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MA4M275N4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民富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醴市监处罚﹝2025﹞265号
当事人系2017年8月2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民富路从事骨科、综合内科、康复科诊疗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2019年6月份申请注册使用微信服务号,于2025年6月17日利用微信服务号发布的标题为“腰椎骨折微创有奇效!程阿姨术后五天即可下地行走” 的广告推文,广告推文内容:程阿姨、不慎摔伤,当即无法动弹。家人听闻醴陵民生骨伤医院专治骨伤,立刻将她送来就诊。经拍片检查,程阿姨被诊断为“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家人原以为腰椎骨折需卧床数月且可能遗留后遗症,顿时心急如焚。关键时刻,潘院长亲自为程阿姨制定了治疗方案,为程阿姨精心施行了“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闭合复位”。经皮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手术仅通过5个约3毫米的微创切口完成 ,成功恢复了椎体高度。令人惊叹的是,术后第五天,程阿姨便能在医生指导下下地行走!文章并附有程阿姨术前术后的影像图片及术后微创伤口图片。上述广告推文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指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无广告制作发布费用。至本局检查日止,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点赞量3次,转发量19次。 另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已下架上述广告推文,并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醴市监处罚字(2024)081
当事人系2017年8月2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民富路从事骨科、综合内科、康复科诊 疗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 2018年3月17日购买安装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自动生 化分析仪(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52401248、产品型号: EC9300)一台,购买金额为60000元,用于从事该院生化分析,主要检 验项目:血脂四项、肝功能、血糖、肾功能。2024年1月12日株洲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督查暗访工作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化验室摆放有上述全自 动生化析仪,该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使用 建议作出行政处理 年限3年。至2024年2月5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自行将上述过期 全自动生化析仪于2024年1月24日通过湖南英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 收置换。当事人使用过期全自动生化析仪共收取检测费用13000元,获 利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 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 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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