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守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59436808X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新湖绿都北苑6幢1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1
(2025)浙0326民初58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2-07-07
(2022)浙0326民初34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02-23
(2021)浙0383民初364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沈*
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4
2021-12-03
(2021)浙0383民初364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沈*
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5
2020-06-01
(2020)浙0383民初10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龙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6-17
(2020)浙0383民初10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0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0日,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各网点或通过支付宝扫描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给予温州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
7000.00元
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