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一康药店康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志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21MA1CL9HU2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场场直四委3幢0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萝市监处罚﹝2025﹞17号
2025年5月8日,我局收到鹤岗市12345热线中心转发的投诉信息,投诉举报人称其于2025年4月21日在鹤岗市一康药店康乐店花费5元购买了施奈邦牌KN95口罩1盒(10支),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有效期2年,已超过有效期。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库房存在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的“施奈邦牌KN95口罩”,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5月15日对委托代理人王鑫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施奈邦牌KN95口罩”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共购进500支“施奈邦牌KN95口罩”,进价为2.1元1支,采购金额为1050.00元,售价为每支2.5元。该药店系统入库记录和不合格库显示上述口罩失效后共售卖155支,由于无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为387.5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岗市12345热线中心转发的投诉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的事实及确定其违法所得。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入库记录截图复印件1张,不合格库记录截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王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经通知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6、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7、对委托代理人王鑫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387.5元。
387.50元
萝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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