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尕厨房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国渊 | 注册资本: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4MA756P1600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30号4号楼30-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城西兴海路市监案字〔2023〕38号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2023年6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发了西市监处告字【2023】第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未建立健全台账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且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做出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