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李相法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相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ARB6H8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浮屠镇浮阳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是2019年12月2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9月,当事人以0.6元/包的价格从阳新县浮屠镇马军批发部购进孟州市金紫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常记”油炸型方便面20包,净含量47克,生产日期为2023/03/28,保质期个6月,以1元/包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10月18日,根据湖北智慧监管一张网平台工作指令,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区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15包“常记”油炸型方便在待售,货值15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15包超过保质期的“常记”油炸型方便面依法实施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常记”油炸型方便面15包;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