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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晓举注册资本:8933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482H2E6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禹州市褚河街道巴庄村东(禹州市小吕镇黄榆店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9
(2024)豫1081民初8639号
劳动争议
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刘**
禹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10-24
(2024)豫1081民初81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宋**
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3
2024-04-11
(2024)豫1081民初2103号
劳动争议
李**
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4
2024-04-11
(2024)豫1081民初2082号
劳动争议
彭**
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5
2022-09-02
(2022)豫1081民初509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6
2022-06-28
(2022)豫1081民初36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姜**,姜**
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7
2022-06-28
(2022)豫1081民初36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姜**
王**,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8
2021-12-02
(2021)豫1081民初63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姜**
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王**,李**,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9
2021-10-25
(2021)豫1081民初63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姜**
王**,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
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8
2021-12-06
(2021)豫1081民初63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姜**、河南平煤神马梁北二井煤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6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许)煤监管罚〔2025〕科005-1号
1.11020工作面上拐头采空区未垮落严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采空区进行垛袋管理;2.11020工作面风巷第一组巷道位移观测站缺少一组观测断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距工作面切眼 100 米范围内每天进行观测;3.11020工作面机巷,巷道变形严重,巷道两侧安全距离小0.5米;4.11040机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口行人通行位于带式输送机下方,运转部位无防护装置;5.11040机巷掘进工作面抽放管低洼处未安装放水器;6.11040机巷掘进工作面开始作业10天内仅进行突出事故逃生演练,未进行救援演习;7.11010采面机巷皮带机头堆煤保护未按规定正确使用。
给予警告,并处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
110000.00元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08
2
豫(许)煤安罚﹝2025﹞中004号
1.2025年矿井防突专项培训,地测、开掘副总因带班未参加培训;2.11010采煤工作面风巷T1甲烷传感器距顶板大于300mm、粉尘传感器距巷帮小于500mm;3.11采区东翼探巷一回风石门回风甲烷传感器没有悬挂在回风侧;4.11040机巷迎头压风自救装置中2个压风自救袋损坏,不能正常使用;5.矿井第二季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许昌市应急管理局,且矿井8月18日自查出“11采区东翼探巷一回风石门揭煤打钻地点每班检查一次瓦斯”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处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00)罚款
146000.00元
许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11
3
禹市监处罚﹝2025﹞273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称1.涂心彦是之前的法定代表人现已退休,《营业执照》已于2024年10月22日变更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赵晓举),《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未申请变更;2.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起重机13台(主井房1台,设备库1台,副井车房1台,瓦斯抽放泵站1台,物管材料库1台,老器材库1台,工业广场1台,南通风机房1台,北通风机房1台,主井井口1台,副井井口1台,洗煤厂2台),现场提供有7台起重机的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附后)、2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附后),剩余4台现场不能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其在2025年5月9日提供有2台起重机在特检综合业务服务管理平台记录,显示有下次检验日期,日期为2025-07(附件附后),剩余2台(老器材库1台、副井井口1台)未检验;3.职工食堂出现过期食品原料是因为这个窗口换承包人之后未及时清理导致的,因为是之前承包人留下的,所以没有购进记录及票据,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无库存;4.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称医疗器械是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购进的,东西都是从总院调过来的,购进时有《物资出库单》时间长出库单也找不到了,没有资质,也没有票据,有的医疗器械是疫情时候购进的,时间比较长,不经常用,没有及时排查清理,才放过期的。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无库存。
1、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2台); 3、警告; 4、没收过期的食品原料牧哥火锅牛油半袋; 5、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灭菌橡胶外科手套”2包、“医用脱脂纱布块”2袋、“一次性使用鼻氧管”3包、“一次性使用中单”2袋、“一次性医用帽子”2包、“安信医用高分子夹板”1包; 6、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7、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8、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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