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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秋英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3MAACC7YG8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727号5幢(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8
2023-08-22
(2023)渝0153民初324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胡**与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392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登记成立,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727号5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60401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260袋(每件6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被本局用于执法办案跟踪抽检),剩余的240袋已销售给重庆新汇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时间:20260404)。销售单价是2元/袋,故销售金额是240×2=480元。 20260501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80袋(每件4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被当事人用于送检),剩余的160袋已销售给昆明开品笑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时间:20260504)。销售单价是3.9元/袋,故销售金额是160×3.9=624元。 20260506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260袋(每件4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被当事人用于送检),剩余的240袋已销售给四川邻食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时间:20260509)。销售单价是3.4元/袋,故销售金额是240×3.4=816元。 20260515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620袋(每件20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被本局用于执法办案跟踪抽检),剩余的600袋已销售给湖南云映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时间:20260518)。销售单价是0.62元/袋,故销售金额是600×0.62=372元。 20260525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40袋(每件4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将被当事人用于送检),剩余的120袋已销售给昆明开口笑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时间:202605128。销售单价是3.9元/袋,故销售金额是120×3.9=468元。 20260606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200袋(每件6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被本局用于执法办案跟踪抽检),剩余的180袋已销售给昆山市张浦凯瑞食品商行(销售时间:20260609)。销售单价是2元/袋,故销售金额是180×2=360元。 20260721批次产品当事人一共生产了320袋(每件60袋),出厂检验用了10袋,留样10袋(其中5袋已被当事人用于送检),剩余的300袋(5件,每件60袋)已销售给秀山县刘敏电子商务经营部(销售时间:20260724)。销售单价是每件115元(每袋1.9元),故销售金额是5×115=575元。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湖南云映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渝媳妇”山椒猪皮(生产日期2026-05-15、规格型号:30克/袋、生产商: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6SG14914)。 2026年6月1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新汇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渝媳妇”山椒猪皮(生产日期2026-04-01、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商: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6SJ01820) 2026年6月27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彝良县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康之友”山椒猪皮(生产日期2026-05-01、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商:重庆闽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柒元陆分(¥1,917.06)。
11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9
2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3﹞664号
经查:="2023年09月06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4组的奉节县多购超市内对当事人生产的山椒猪皮(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4日,规格为30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_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_03090135)。2023年9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安徽省转移支付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位于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商贸城2楼区7街008009号的蚌埠市淮上区鑫俊食品商行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山椒猪皮(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规格为28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其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_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0740)。2023年9月25日和2023年10月23日从《食品安抽检系统》上收到并下载了两份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3年9月26日和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将两份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0月19日,我们执法人员去当事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以下的问题:1、煮制车间煮锅下方地面有污迹,卫生不整洁;2、更衣间内的洗手水龙头损坏,不能正常使用;3、预处理间排水沟堵塞;4、地面清洁用的消毒剂(二氧化氯)存放在内包装里;5、煮制锅外表层有污垢,维护保养较差;6、工人从物流口直接进入抖和车间;7、原料未离地离墙堆放。在生产现场我们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荣昌市监责改字【2023】42号)并给予了警告((渝荣昌市监当罚【2023】142号),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2日之前改正,2023年10月23日,我们执法人员再次去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回访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前述的问题仍未进行整改落实。";2023年09月06日,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4组的奉节县多购超市内对当事人生产的山椒猪皮(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4日,规格为30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_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15天(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2、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3、罚款元65000。
65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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