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豆宝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盛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83MABT82301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高安市蓝坊镇赵家山蓝湾香城高丰路旁一楼五、六号店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432号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安市豆宝早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3609833337886,有效期限2023年5月30日至2025年8月7日)已超过有效期限,在未经登记继续延续《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8月8日开始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该店经营面积为36平方米,有2人从事餐饮服务,至案发止因当事人未做购销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等情况的事实;
2.对当事人卢盛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承认违法行为等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有效期已过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事实。
案件性质: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对食品小摊贩发放备案卡。登记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备案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送审核机构审核。
3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