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织金县永红拖拉机配件部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永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G43XC0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1星秀路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19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将鉴定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在小型货车处进购了涉案的“长城”润滑油9桶。其中,“长城”卓力L-HM 68抗磨液压油5桶,“长城”多效防冻液2桶,“长城”尚博通用锂基润滑脂3号2桶,进货价格均为130元/桶,未卖出,销售价格为150元/桶。当事人进购润滑油时,为小型货车上门推销,故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但当事人也并不知道其销售的“长城”润滑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135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及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进销货情况、当事人收到鉴定报告并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织市监强制〔2023〕93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强〔2023〕93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鉴定委托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委托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鉴定的事实。 6.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收到鉴定报告的事实。 7.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书1份,证明投诉内容的情况。 8.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长城”商标相关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长城”商标的所有权情况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的身份证明。 9.鉴定期间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鉴定期间时限的事实。 10.快递单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到鉴定报告的情况。 11.光盘1份,证明现场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武汉浩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产品的初步鉴定报告1份,证明经商标持有人的被委托人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对比的情况。 13.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门头为“莫氏汽配”的事实。 14.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提供的真假鉴别说明及执法人员涉案产品对比说明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与正品存在差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1-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5-10-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