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定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4054662667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田园村大路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5
(2024)云0624民初45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大关瑞锦商贸有限公司
罗**,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大关县人民法院
2
2023-12-21
(2023)云0624民初12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罗**
毕节市新禹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大关县人民法院
3
2023-03-22
(2023)云0624民初346号
合同纠纷
云南昭通高桥发电有限公司
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杨**
大关县人民法院
4
2022-03-23
(2022)云0624民初2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怀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大关县人民法院
5
2021-08-13
(2021)川01民初2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谢**
方**,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30
(2021)川01民初2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谢**
方**,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6-07
(2021)川01民初2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谢**
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方**,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4-26
(2020)云0624民初482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怀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关县人民法院
9
2021-03-18
(2020)云0624民初482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怀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23
(2017)云0624民初8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董得礼、张少云
李**,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5
2023-05-06
(2023)云0624民初346号
合同纠纷
云南昭通高桥发电有限公司与杨**、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9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14
2020-06-11
(2020云0829执9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广南凌兴水电有限公司、方**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24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7-27
2019-11-29
(2019)云0829民初15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广南凌兴水电有限公司与方**、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27
2020-04-23
(2020)云08民终254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方**、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02
2018-04-25
(2017)云0624民初8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董**、张**等与湖南金木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6563.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自然资罚字〔2026〕01号
未经批准修建寿山水电站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00610元
100610.00元
大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6-01-15
2
昭环罚决字﹝2025﹞7号
2024年10月12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悦乐镇和翠华镇境内的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输变电项目从2023年11月开始建设,已修建110千伏的升压站1个,输电线路1条,塔基6基,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当事人名称: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054662667N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田园村大路社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12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输变电项目从2023年11月开始建设,已修建110千伏的升压站1个,输电线路1条,塔基6基,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未批先建”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2日)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制作的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涛、管理员马德卫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未批先建”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5日)3.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91530624054662667N)复印件一份,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涛(522328*********55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马德卫(522322*********81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4.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8月份工资表一份,证明你公司规模。(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5.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变压器购销合同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关县寿山水电站(2*15MW)接入系统工程(线路部分)核准的批复》(昭市发改审批〔2023〕17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输变电项目总投资额。(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1月2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8.4万元(捌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科技财务科将打印回执送大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江欣悦,电话:0870-5627016。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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