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炼江物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诗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03MA0KLFJL37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柏后村东街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常青罚[2025]19号
经调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至今从事建筑材料、水暖阀门、五金交电经营,销售的DN15 PN16、TN20 PN16铜制球阀,记不清从哪里购进,相关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DN15 PN16铜制球阀共购进5台,进价9元/台,售价10元/台,抽检2台,销售3台,违法所得5元;TN20 PN16铜制球阀共购进4台,进价11元/台,售价12元/台,抽检2台,销售2台,违法所得4元,两种产品违法所得共计9元,货值共计98元。当事人销售的DN15 PN16、TN20 PN16铜制球阀,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阀体壁厚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省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告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提出异议,当事人15日内未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7日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
3、潞州区市场局批办卡、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各一份证实案件来源。
4、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两份证实已履行告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1.没收违法所得9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 元(货值金额98元的1.53倍)。
15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2
长潞州市监处罚〔2025〕9号
经调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至今从事建筑材料、水暖阀门、五金交电经营,销售的DN15 PN16、TN20 PN16铜制球阀,记不清从哪里购进,相关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DN15 PN16铜制球阀共购进5台,进价9元/台,售价10元/台,抽检2台,销售3台,违法所得5元;TN20 PN16铜制球阀共购进4台,进价11元/台,售价12元/台,抽检2台,销售2台,违法所得4元,两种产品违法所得共计9元,货值共计98元。当事人销售的DN15 PN16、TN20 PN16铜制球阀,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阀体壁厚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省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告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提出异议,当事人15日内未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1、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7日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
3、潞州区市场局批办卡、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各一份证实案件来源。
4、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违法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两份证实已履行告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1.没收违法所得9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 元(货值金额98元的1.53倍)
15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