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通达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巍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UC58A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杨春湖路北洋桥鑫园6栋1单元14-0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73号
2025年11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下称“承检单位”)对当事人销售的两款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分别为: 1、“汪汪队立大功卡通形象授权儿童雨鞋”,规格型号:PW-4334;200mm,生产企业:揭阳市创鑫鞋业有限公司,无生产日期或批号; 2、“儿童雨靴”,规格型号:QL-1003;酒红;140码;内长140mm,生产企业:慈溪市金履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20。 承检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ZH202501096,ZH202501095),反映: 1、“汪汪队立大功卡通形象授权儿童雨鞋”经检验外底拉断伸长率项目结果为241%,不符合GB/T 33313-2016《儿童雨靴(鞋)》标准“外底伸长率≥320%”的要求; 2、“儿童雨靴”经检验外底拉伸强度项目结果为3.0MPa,不符合GB/T 33313-2016《儿童雨靴(鞋)》标准“拉伸强度≥7.0MPa”的要求,两款受检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上以“庞晴丹个体”名义购进受检产品,具体购进情况为:2025年11月8日从1688平台“幸福玛丽童鞋”店铺购进3双“儿童雨靴”(规格型号:QL-1003;酒红;140码;内长14cm),进价25元/双,运费5.50元,进货款共80.50元;2025年11月8日从1688平台“猪爸爸鞋业”店铺购进3双“汪汪队儿童雨鞋”(颜色:蓝色汪汪队 尺码:200),进价23.50元/双,运费3.50元,优惠减免3.00元,进货款共71元。两款产品进货款总数为151.5元。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幸福玛丽童鞋”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上海柑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87965462),“猪爸爸鞋业”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义乌市棒朵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UT85H)。当事人没有留存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经营采取上游经销商代发模式,即:当事人收到消费者订单后,按消费者要求向上游供货商下单,由上游供货商直接将产品寄送给消费者,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当事人没有库存。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涉案产品。 “汪汪队儿童雨鞋”(颜色:蓝色汪汪队 尺码:200)在2025年11月7日销售了3双,标价41.7元/双;“儿童雨靴”(幸福玛丽)标称“已售6”,实际成交的只有2015年11月7日销售的3双,标价41.9元/双,其余3笔订单未实际成交。上述一共6双鞋为同一订单,商品总标价250.80元,店铺优惠20元,实际成交额为230.8元。 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已经将受检产品的链接下架,不再售卖。 本案货值金额250.8元(41.9*3+41.7*3),违法所得79.3元(230.8-80.5-71)。 本局拟将本案相关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2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9.3元。
26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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