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于双艳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双艳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R1Y33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59号
经查,2020年5月份开始,双阳区于双艳诊所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配制牙疼药“牙痛灵”。经营者于双艳以双阳区于双艳诊所的名义从双阳区义德医药公司,双阳区程飞医药公司购买甲硝唑片、芬布芬片、醋酸泼尼松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这几样西药,魏志良以上述药品为原料,按照自定的比例,使用捣药缸将上述药品捣碎成粉末并灌装入胶囊内,再按照每袋16粒胶囊的数量进行装袋。起初是为了家人和亲戚治疗牙痛方便,未进行销售,自2022年8月份开始以每袋(16粒/袋)10元的价格在双阳区于双艳诊所内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牙痛灵”委托国家电化学和光谱研究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醋酸泼尼松含量3.5mg/g,双氯芬酸钠含量56.2mg/g,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22年8月份至今,当事人总计生产75袋(16粒/袋)“牙痛灵”,其中售出65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金额总计650元,家里人吃了5袋,剩余5袋被公安机关扣押。本案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650元,已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公告对销售的“牙痛灵”实施召回,由于大部分购买者购买时未留存联系方式等原因,在退费办理期限内没有患者办理退费手续。截止到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总计召回0袋“牙痛灵”,总计退款0元。
经查,2020年5月份开始,双阳区于双艳诊所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配制牙疼药“牙痛灵”。经营者于双艳以双阳区于双艳诊所的名义从双阳区义德医药公司,双阳区程飞医药公司购买甲硝唑片、芬布芬片、醋酸泼尼松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这几样西药,魏志良以上述药品为原料,按照自定的比例,使用捣药缸将上述药品捣碎成粉末并灌装入胶囊内,再按照每袋16粒胶囊的数量进行装袋。起初是为了家人和亲戚治疗牙痛方便,未进行销售,自2022年8月份开始以每袋(16粒/袋)10元的价格在双阳区于双艳诊所内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牙痛灵”委托国家电化学和光谱研究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醋酸泼尼松含量3.5mg/g,双氯芬酸钠含量56.2 mg/g,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22年8月份至今,当事人总计生产75袋(16粒/袋)“牙痛灵”,其中售出65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金额总计650元,家里人吃了5袋,剩余5袋被公安机关扣押。本案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650元,已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0.00元。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