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康晓圣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阙圣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BU14G7XG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1号第2块-O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虹处〔2025〕092025001406号
美团店铺销售的医疗器械一次性针灸针截图、针灸针说明书
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改正
1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沪市监虹处〔2025〕092025001350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网上销售。当事人曾于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在其开设的美团app上的自营网店“康晓圣健康旗舰店(虹口店)”内销售“【妥能药业】医用退热凝胶(口唇护理型)”商品,并在销售页面发布“【适用人群】适用于 唇炎 口干舌燥 起皮脱屑的人群 滋润唇部 改善唇肌。”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共售出该商品22支,剩余未售出8支商品已退回广州妥能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从广州妥能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妥能药业】医用退热凝胶(口唇护理型)”商品30支,该商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青宁械备20230031,生产企业名称/备案人名称:青海藏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妥能药业】医用退热凝胶”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标示“口唇护理型:适用于唇炎、口干舌燥、起皮、脱屑的人群。” 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委托杭州市拱墅区初阳图文制作工作室设计、制作的,由当事人在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自行发布在美团店铺上。相关广告制作费用为125元。 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上述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深层渗透 直达皮下底层 精准解决唇部危机 舒缓表皮层 不间断释放舒缓因子 避免磨唇 防止恶化 渗透真皮层 靶向针对真皮层的伤口部位做镇静修护工作 修复底下组织 深层次滋润修复唇部皮肤 粘膜,让唇部恢复如初。”的广告内容,经我局与美团app运营方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查,无法证实当事人曾经进行过相关广告宣传。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6月5日与投诉、举报人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购买该商品订单的交易快照,同时拒绝配合举报材料真伪验证。
罚款0.025000万元
25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3
沪市监虹处〔2024〕092024001627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的网上销售。2024年7月2日,当事人从香港多寶寶有限公司购进10支进口医疗器械产品“KELO·COTE SCAR TREATMENT”,批号信息“GTIN 0503663100362 LOT2972 2026/09”,每支165元,进货费用共计1650元。上述10支“KELO·COTE SCAR TREATMENT”产品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通过扫描产品外包装二维码获取产品认证信息,确认产品品牌:KELO-COTE?/芭克,原产国:意大利/美国,芭克国际版跨境总代理:Patter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企业/工厂信息,生产商:Advanced Bio-Technologies,Inc。 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KELO·COTE”产品为已注册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编号:国械注进21062140833,注册人名称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dvanced Bio-Technologies.Inc),代理人名称为上海康奥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名称:硅凝胶 Silicone Gel。 当事人所售“KELO·COTE SCAR TREATMENT”产品的英文说明书经过中文翻译,并与上海康奥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售的“硅凝胶”产品中文说明书进行比对,发现两个产品在生产企业、适用范围、原材料、使用方法上均一致。经上海康奥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辨认,当事人所销售的“KELO·COTE SCAR TREATMENT”产品非该司进口。综上判定上述“KELO·COTE SCAR TREATMENT”产品为已注册备案的无中文说明书、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当事人自2024年7月2日购进上述10支产品后,在其开设的美团app网店“康晓圣医疗器械”内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共售出8支,销售价格为248元/支,扣除美团平台的佣金,当事人销售收入为共计1907.31元。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向消费者退赔了相关费用,因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售出的8支上述产品消费者自行处理,未退还当事人。剩余2支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我局检查当日进行封存、未再销售,本案的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80元。
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10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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