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阳诚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云新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7MA1768J00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修正路阳光城3号商住楼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4〕92号
经查:当事人 2019年7月4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2月27日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0盒碳酸钙D3颗粒药品,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g*12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批号:W20220666。以上药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 维生素D3 含维生素D3(C27 H44 O)应为标示量的90.0%~122.5% 检验结果含维生素D3量为62.8% 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8332009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药品价格为26.52元/盒,共售出10盒,销售价为35元/盒。当事人已经履行对药品质量进行审查的义务,购进药品时已经查验供货方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成品检验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其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药品为劣药。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50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