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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璐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86386469W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51号A栋4楼4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5
(2021)津0116民初16302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6
2021-06-22
(2021)津0116民初501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94号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1200360124043094213、61200360124120604261), 你单位取得的天津宏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200221130,发票号码:12795453 - 12795454,开票品名为劳务费,金额151524.75元,税额4545.75元,价税合计156070.5元。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23年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同时于2023年税前列支成本;你单位取得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吉顺天昊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200213130,发票号码:04998069- 04998082;发票代码:1200223130,发票号码:01179528、01179536- 01179554,开票品名为劳务费,金额319055.41元,税额9571.59元,价税合计328627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并于2022年、2023年税前列支成本。经查,2022年,你单位实际接受了天津市浩博颜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你单位应向对方付款并由对方开具发票,但天津市浩博颜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账户被封,无法收款,因此要求你单位向天津宏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吉顺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并向你单位提供了天津宏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吉顺天昊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你单位实际与天津市浩博颜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因对方无法开票而接受了对方交付的由天津宏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吉顺天昊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单位利用取得的虚开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列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9831.73元、企业所得税7255.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8.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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