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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小徐冷冻批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国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4MUK3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南口镇永新社区五组四十七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496号
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从荆州湘鄂农贸城李老板处购进乌拉圭赛罗尔省梅洛市生产可食用牛副产品冷冻牛脖骨”312件,该产品外包装标识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纯甄”牌黄桃果粒风味酸奶,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每件净重17.94kg,毛重18.74kg。购回后,当事人将该批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在购进时没有向供货商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购进此批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场对其下达《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 【2023】10-32号)、《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 【2023】10-32号),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在2023年10月23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按规定查验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该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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