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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雨朵镇孙林百货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凤琪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356391954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雨朵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当事人于90年代就开始在黔西市雨朵镇街上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9月7日因申请小微企业更换了现在使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据该店投资人和经营者供述,该店的日常经营与进货采购实际是由投资人孙凤琪的儿子孙浩迪负责,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供货商提供了进货单据,但因经营者只保存了当月的进货单据,对超过日期的单据采取销毁的措施,所以未能提供涉案物品的进货单据。该店一至两个月清查一次待售商品,检查到过期商品有些放回仓库后退还给供货商,另外一部分采取下架销毁的方式处理。此次因经营者未定期检查代售食品的保质期限,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货架上的过期食品,导致货架上出现超过保质期限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出现。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查获的过期食品:1.外包装标注为“盛先 野生菌炖鸡汤炖料”是从“黔西市海天调味品配送部”购进,进货数量5包,购进价格6.7元/包,销售价8元/包;2.外包装标注为“双汇王中王 优级火腿肠”是从“黔西市陈敏干货店”购进的,进货数量1件(12包/件),购进价格9元/包,销售价10元/包;3.外包装标注为“世纪辉煌 贵州风味老豆皮”是从“黔西市龙腾干货店”购进,进货数量1 件(30包/件),购进价格3.5元/包,销售价5元/包。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此案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所得,故以现场查获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金额作为货值金额:8元/包×3包+10元/包×6包+5元/包×7包=119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1.外包装标注为“盛先 野生菌炖鸡汤炖料”,净含量260克/包,数量3包,生产日期20240918,保质期18个月;2.外包装标注为“双汇王中王 优级火腿肠”,净含量500克/包(规格50克×10支),数量6包,生产日期20251112,保质期6个月;3.外包装标注为“世纪辉煌 贵州风味老豆皮”,净含量240克/包,数量7包,生产日期2026年1月2日,保质期4个月。 上述3种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完好,截止检查之时已超过保质期限];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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