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本雾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同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PK57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桐乡市上市汽车大修厂内1幢底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1
(2024)浙1102民初683号
合同纠纷
丽水洋子服饰有限公司
桐乡市本雾服饰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8
(2023)浙1102民初4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洋子服饰有限公司
桐乡市本雾服饰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1022号
当事人桐乡市本雾服饰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通过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所留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我局于2025年5月1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未按《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到崇福市场监管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以确认桐乡市本雾服饰有限公司连续两个年度(2022年度、2023年)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证明,当事人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根据桐乡市崇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证明,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前停止在注册地址经营。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