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南山旺客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秋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1MA308JN20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林坑口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汀市监南处决〔2024〕9号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汀县南山旺客酒楼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发现2瓶恒顺红烧料酒,1瓶锦川原炸辣椒油,1瓶安记辣椒粉,1瓶恒顺镇江陈醋,1瓶百家鲜大红浙醋,1瓶锦川一滴香芝麻调味油,1瓶李锦记泰式甜辣酱已超过保质期(其中锦川原炸辣椒油、安记辣椒粉、恒顺镇江陈醋、百家鲜大红浙醋、李锦记泰式甜辣酱和1瓶恒顺红烧料酒已开封),并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摆放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经营包括餐饮服务。当事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其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