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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晖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68191333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6、8号417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7
(2022)粤01民申2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27
(2020)粤01民终855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5-27
(2020)粤01民终855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5-18
(2020)粤01民终855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7-10
(2019)粤0105民初612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6
2019-06-24
(2019)粤0105民初612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
王**,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7
2019-06-13
(2019)粤0105民初612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8
2019-04-16
(2019)粤0105民初612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3
2022-10-18
(2022)粤01民申2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19
2019-10-28
(2019)粤0105民初6125号
黄**与王**、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18
2020-06-11
(2020)粤01民终8555号
黄**、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27
2019-12-20
(2019)粤0105执764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王**、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3-26
2019-04-11
(2019)粤0105清申2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黄**、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6
2019-12-24
2019-11-22
(2019)粤01执复7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2-28
2018-08-28
(2018)粤0105民初59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1
2018-10-15
(2018)粤01民终15499号
公司解散纠纷
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24
2017-10-17
(2017)粤01民终12664号
公司解散纠纷
黄**、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信监批吊处字(2025)01990号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当事人: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市信升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91333D。住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6、8号417房。2025年4月,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六个月以上,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5年7月9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听证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如不服本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020-37890824,020-37890829)提起行政诉讼。。
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