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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露露美容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RP3BC6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源达路太阳城.润园小区8-S-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165号
2024年8月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元谋县元马露露美容院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期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4〕165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元市监物清〔2024〕165号),当场扣押了当事人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蔻琦小金条防水眼线笔3支、蔻琦丝滑无痕遮瑕液1支、蔻琦小金筷立体眉笔1支)。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蔻琦小金条防水眼线笔3支、蔻琦丝滑无痕遮瑕液1支、蔻琦小金筷立体眉笔1支; 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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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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