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天惠超市雄鹰大道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伟锋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3A61YK7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绿地国际商业4号楼二层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138号
2025年12月19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该超市货架上销售的白军旗(物品编码:6951495800016)、美厨艺双线汤匙1号出现标签标识不规范情况,同时店内出现销售或变相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塑料袋的情况,以及店内出现经营计量称重产品豆皮销售总价高于实际应付金额(反向抹零)的情况。2025年12月26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天惠超市雄鹰大道店开展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2月31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移交案源线索至执法稽查局。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区局要求完成整改,涉案产品已全部下架并退回供货商,现场未发现之前检查涉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产品,但发现经营场所还存在计量称重商品销售总价高于实际应付金额(反向抹零)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6年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存在经营计量称重商品销售总价高于实际应付金额(反向抹零)情况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确认对方已完成整改,2026年4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干鲜果市场购进少量“白军旗”和“美厨艺双线汤匙1号”。关于前文所述销售塑料袋的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和《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文件要求禁限“厚度小于 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印有 PE-HD,属于非降解塑料购物袋,只要厚度大于0.025毫米即不属于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袋属于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当事人销售的“白军旗”外包装条形码上显示生产企业为:永嘉县瓯北蓬勃文体用品厂,条形码编号为:“6951495800016”,显示条形码已注销,采购价格人民币2元/盒,销售了3盒,进货数量5盒,销售价格人民币3元/盒,合计货值金额15元,销售3盒,合计获利人民币3元,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销售的“美厨艺双线汤匙1号”,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保质期,经核实,该产品为不锈钢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制品。基于“适用时”原则和官方解释,食品用不锈钢汤匙无需标注保质期,理由如下:1.不锈钢材质化学性质稳定,长期使用不会发生显著品质变化,安全性不受时间影响。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明确:仅品质随时间显著变化的产品才需标注保质期,不锈钢汤匙不属于此类。3. GB 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全文无保质期强制标注条款。因此,其未标注保质期的行为不认定为违法。2025年12月26日,月湖区局检查时发现上述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当日将涉案产品全部下架并退回供应商,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2025年12月1日开始在店里使用会出现经营计量称重商品销售总价高于实际应付金额(反向抹零)情况的AI秤(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方式结算,即消费金额尾数为0.01元至0.04元时按0元结算,尾数为0.05元至0.09元时按0.1元结算,多收取消费者价款。)。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到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确认2025年12月26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豆皮)和2026年1月04号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涉案红豆、小米酥玉米酥)真实存在,承认店里存在经营计量称重商品销售总价高于实际应付金额(反向抹零)情况。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依旧存在该反向抹零现象,经现场核查,店内使用的多台电子秤中,仅有一台存在计价设置问题导致“反向抹零”,其余设备均运行正常。由于该问题电子秤不具备完整的交易数据存储与查询功能,导致多收价款的具体金额无法从全部经营数据中剥离并准确统计,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1.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数额以下的罚款人民币75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750元,上缴国库。
75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