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金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家俊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MA1C5F2F3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4委南山1号综合楼(商服)12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南山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4年9月9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对鹤岗市金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柜台上摆放3盒处方药“银杏叶片”(国药准字Z20063922),药盒前摆着“二赠一”的标签,以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处方药“银杏叶片”。我局于当日对该药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南山市监二中队责改〔2024〕3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鹤岗市金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上摆放3盒处方药“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国药准字H20080125),旁边摆着“买二赠一”的标签,依然以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处方药“雷贝拉唑钠肠溶片”。
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家俊进行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00.00元
-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