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王成贵食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6MHPAP7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第一综合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132号
当事人芒市王成贵食品摊(经营者:王成贵),2025年9月1-4日在其位于芒市第一综合农贸市场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陈述,该批次不合格鸡蛋是当事人2025年9月1日从芒市第一综合农贸市场向一名不知名的摊主购进的,购进数量300个,购进价格0.4元/个,购进金额120元,采购鸡蛋时未向对方索取过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核实供货方身份信息。截止2025年9月30日抽检批次的鸡蛋已经全部销售完(包含向抽检部门销售的4.1kg鸡蛋),摊内已无抽检批次的鸡蛋。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帐也未记账,仅能提供向抽检机构的销售凭证,具体购进情况及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根据编号为DBJ25533100711830306的抽样单内显示的样品数量(4.1kg)和单价(7.4元/kg)的记录,认定本案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鸡蛋的数量为4.1kg,销售价格为7.4元/kg,货值金额为30.34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5533100711830306)打印件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1份3页、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50632212109027C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抽样日期为2025年9月4日(购进日期为2025年09月01日)的鸡蛋检验不合格的书证;
3、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摊位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彩色打印件4张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鸡蛋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其《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书证;
5、当事人芒市王成贵食品摊经营者王成贵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当事人经营者王成贵、委托代理人杨木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者王成贵、委托代理人杨木仙身份信息的书证;
6、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及采购鸡蛋时未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化查验情况的陈述;
7、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提供的向抽检人员销售鸡蛋的微信收款记录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向抽检人员销售鸡蛋情况的书证;
8、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提供的召回公告原件1份1页,当事人在摊位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2张2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召回的情况;
9、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木仙提供的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情况的书证。
当事人作为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集贸市场内的摊贩,采购鸡蛋时未建立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上缴国库。
8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