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新颖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占武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5744445598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宏建乡美满五屯301国道86.3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9
2017-12-12
(2017)黑0225执911号
甘南县新颖加油站与马*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12-28
2017-12-12
2017黑0225执923号
追偿权纠纷
甘南县新颖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11-22
2016-11-22
(2016)黑02民终10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甘南县新颖加油站,甘南县融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17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应急罚﹝2025﹞大队0019号
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10000.00元
甘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1
2
甘市监处罚﹝2024﹞492号
当事人2024年6月27日在东营市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5吨,进货价格为每升6.4元,并在甘南县新颖加油站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升6.49元,2024年7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甘南县新颖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该批次“0#车用柴油”依据GB19147-2016标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9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ECO01Q001641150C号检验报告送达,依法对甘南县新颖加油站下达甘市监 责改〔2024〕SC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2024年7月4日抽检时液位仪显示及代表批量为1465L,截止2024年9月9日止,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13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罚款19015.7元。
19015.70元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3
甘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当事人2024年6月27日在东营市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5吨,进货价格为每升6.4元,并在甘南县新颖加油站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升6.49元,2024年7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甘南县新颖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该批次“0#车用柴油”依据GB19147-2016标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9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ECO01Q001641150C号检验报告送达,依法对甘南县新颖加油站下达甘市监 责改〔2024〕SC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2024年7月4日抽检时液位仪显示及代表批量为1465L,截止2024年9月9日止,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1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2.罚款19015.7元;
19015.70元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4
齐税稽二罚(2024)6号
1.增值税方面 (1)账外收取加油款收入方面 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齐齐哈尔银联账外收取加油款收入2,634,816.00元(含税),通过福建银联账外收取加油款收入1,133,219.81元(含税),通过车主邦账外收取加油款收入3,010,556.60元(含税), 通过合利宝账外收取加油款收入9,804,391.76元(含税),共计取得含税账外收入16,582,984.17元,不含税收入金额为14,675,207.26元,未入账、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2)多申报收入方面 你单位2020年5月、2022年6月增值税申报分别比账载多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34,579.62元、97,667.77元产生原因为你单位避免生成增值税留抵退税。 (3)经营权出租收入方面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每年取得经营权出租收入1,698,113.21元(不含税),2020年至2022年共计取得经营权出租收入5,094,339.63元(不含税),未入账、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2,196,246.60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平台收款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通过该平台取得的未扣除手续费前的加油款收入情况。 证据2: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公司提供的你单位申请使用该平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信息、合同、银行卡及入金、出金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通过该平台取得加油款收入情况及未扣除手续费前的收款金额。 证据3: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你单位申请使用该平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信息、合同、银行卡及收款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通过该平台取得加油
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2,452,841.26元。
2452841.26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