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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忠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90051856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71号燕宁大厦17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赣0222民初332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浮梁县人民法院
2
2026-01-09
(2025)浙0784民初11073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09-30
(2025)浙0213民初8561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甬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4
2025-09-23
(2025)浙0213民初8492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甬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5
2025-05-09
(2025)新3201民初2374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和田国玉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6
2024-03-13
(2023)浙0205民初377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安**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3-12-08
(2023)浙0502民初7048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奥冠置业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8
2023-11-28
(2023)浙0205民初377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安**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3-11-09
(2023)浙0205民初377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安**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15
(2023)浙0502民诉前调4228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奥冠置业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9
2023-12-18
(2023)浙0282民初6871号之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01
2022-09-29
(2022)新32民终42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唐**、黄*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25
2022-02-22
(2022)浙0203民初224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569813.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05
2022-02-09
(2021)浙0282民初11948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荣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6891.77元
民事案件
5
2022-02-24
2022-01-12
(2021)浙0282民初12147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领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1553.4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9-03
2020-07-06
(2020)浙0282民初54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何**、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82.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08
2019-10-10
(2019)浙0212民初14422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27
2018-08-26
(2017)浙0204执112号
宁波和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协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5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6-05-18
2016-05-18
(2015)衢龙民初字第00413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宁波和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润友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仑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81号
当事人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BL(ZB)07-04-01a、02a、04地块房地产项目I标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等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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