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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青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武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J4AF53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带河巷19号-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500号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内的酒水架上发现有一款名为“*”的酒水,现场共发现有2瓶,该酒水正面贴有标签,标签上写有“* 酒精度53%vol”,除此之外,该酒水无任何其他信息,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在进购该酒水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酒水的合格检验证明等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内的酒水架上发现有一款名为“*”的酒水,现场共发现有2瓶,该酒水正面贴有标签,标签上写有“* 酒精度53%vol”,除此之外,该酒水无任何其他信息,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2瓶涉案“茅台原浆 青岑定制款”酒水 ; 二、罚款5000元。当事人在进购该酒水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酒水的合格检验证明等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 警告。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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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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