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培菲厨房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06661484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林牧场、前徐村、前后陈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燃气灶具的生产销售,于2025年9月13日销售给某电器商行5台JZY-06M Q516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2024.12.03),据当事人陈述因该批型号产品为试销,故只生产销售了5台。2025年10月3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委托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某电器商行的上述JZY-06M Q516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0日,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型号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上述型号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销售价为409元/台、成本为275元/台,故货值金额2045元,违法所得670元,另当事人已对上述型号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停产停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JZY-06M Q516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液化气家用燃气灶具,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70元;2、罚款204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715元。
2045.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