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琳代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大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CFEXNG6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坪南城大道203号1幢1层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08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7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5001081123339,主要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明,“和味烧汁调味料”,现场在当事人库房货架发现,库存1瓶,已开封,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见标签,202501093937;保质期:12个月;产品用途:·家乐和味烧汁用途广泛,应用方便快捷,适合滑炒,热汁,烧烤,也适用于做底酱来调制各式煲仔酱汁:同时适合腌制各式海鲜,肉类,也可用于蔬菜蘸酱等 ·您可以用家乐烧汁烹制:烧汁龙虾豆腐,铁板烧台钟鱼,炒酱四季豆,烤鳕鱼,烧汁烟肉卷等”等内容,截至2026年01月09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2025年01月22日,当事人店铺招牌为“林代玉炒馆”。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09日接手该餐馆,店铺招牌由“林代玉炒馆”变更为“马记内蒙牛羊肉批发部”。当事人店长和厨师,均表示未使用过上述“和味烧汁调味料”。当事人现在正在经营铜锅涮肉,通过查看该店的菜单,未发现有需要使用该“和味烧汁调味料”的菜品。另外,提取“林代玉炒馆”的退股(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应于2025年10月9日将店铺变更成铜锅涮肉后,就没有使用过该“和味烧汁调味料”调料,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该食品过期后未使用,该违法行为属于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现场无任何标识的袋装食品,系“黄辣蘸”,现场在当事人库房货架上发现,一个纸箱内有4袋未开封,货架上有1袋已开封使用一半,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标识,箱子上标注有黄辣蘸,生产者信息,保质期,地址,保质期,联系电话等,另外标注有60g*50袋,200g*25袋等字样。上述“黄辣蘸”是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5日通过微信向“昵称:辣姐云屏尚口13988044544;微信号:x759853409”购进,购进数量为6袋,26元/袋,运费12元,合计26×6+12=168元。当事人提供与“昵称:辣姐云屏尚口13988044544;微信号:x759853409”的聊天记录,显示“辣姐云屏尚口13988044544问:6kg吗?26×6=156元,运费12元,合计:168元”等记录,因此该产品每袋为1kg,与纸箱上标注的规格不一致,当事人提供了之前购买的“黄辣蘸”的外包装图片,标示有产品名称、生产者、产品执行标准号、净含量、营养成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MM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由此可以1.认定该袋装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2.纸箱不是该袋装产品的外包装纸箱。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马记内蒙牛羊肉批发部”菜单,结合当事人和当事人店长和厨师陈述,“黄辣蘸”系“油包鲜羊羊腰子”和“现穿羊肉串”的调料,因当事人使用“黄辣蘸”未单独计算份量,且当事人营收未单独计算“油包鲜羊羊腰子”和“现穿羊肉串”的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26元×6=15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