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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婷婷蔬菜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7NBA0G9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龙形街道玉皇阁新大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5]127号
当事人于2022年4月起在黎平县新大市场内从事新鲜蔬菜零售经营活动。2025年6月5日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向供货商报单,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万禾冷链物流园采购的夹豆(豌豆片)运输到黎平,并将采购来的夹豆(豌豆片)摆放在黎平县新大市场内婷婷蔬菜铺进行销售。该批次(豌豆片)是于2025年6月5日从(宁铁桂林东万禾冷链物流园)“汉杰蔬菜”购进,共购进1件34斤,进货单价为5元/计17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在复检申请以及异议审核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视同其认可检测结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农产品(豌豆片)的投诉。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豌豆片)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38元,食用农产品(豌豆片)销售数量34斤,销售单价7元/斤。扣除进货成本后,违法所得金额23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提供了查验果蔬农残快速检测报告,索取了供货商开具的进货单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张(证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相关证据);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检验结论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果蔬农残快速检测报告1份4张,进货单据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1张(证明当事人查验责任索证索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欧阳婷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证明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欧阳婷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过程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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