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蕲聚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柳杨 | 注册资本:8.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JEYB7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时珍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10号
经查:当事人未经申请含网络经营项目,在美团平台上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本局于2026年3月19日、2026年4月8日先后下达蕲春市监责改〔2026〕29号、蕲春市监责改〔2026〕3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2026年2月至案发之日在美团平台上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美团平台结算后的线上销售金额分别是:2月份外卖12单,金额930.23元;3月份外卖28单,金额2734.55元;4月份外卖22单,金额2122.59元,以上线上销售金额合计5787.37元,违法所得5787.3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87.37元;
?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