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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元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746695400M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05-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8
2024-05-0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9
2023-10-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1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0
(2024)津0105民初16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赵**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津0105民初4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崧源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崧源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5
2020-11-08
(2020)津0104民初4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6
2020-07-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7
2017-01-1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福泰合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2
2021-06-25
(2021)津0101民初6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苏宁易购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与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30
2021-04-19
(2021)苏0114民初2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苏宁易购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与被告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9
2021-03-10
(2020)津0111民初7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易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8
2020-10-10
(2020)津0110民初4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与邓**、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30
2020-10-27
(2020)津0104民初4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与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80.36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30
2020-09-29
(2020)津0104执203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02
2019-08-29
(2019)津0116民初5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与天厦良仓超市(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5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6-29
2018-06-27
(2018)津0110执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福泰合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稽罚﹝2023﹞140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企业,有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住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从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2023年5月11日,规格型号50ml/瓶的调味油(姜油)(香辛料调味油),合计6箱共计180瓶。当事人在仓储物流配送过程中,将上述产品存放在院子里,没有及时存放在阴凉处,由于天气炎热经过高温暴晒,造成产品在高温状态下存放了较长时间,没有及时的处理,故造成了产品过氧化值的抽检不合格。上述批次调味油(姜油)(香辛料调味油)已全部销售给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气象台路店,并在店内抽检,检验结论称: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12A0798S-2023《调味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3日,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检验结论仍不合格。上述生产日期2023年5月11日,规格型号50ml/瓶的调味油(姜油)(香辛料调味油),当事人共计购入了180瓶,进价总金额为630元,即每瓶3。5元;销售总金额756元,即每瓶4。2元。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涉案调味油(姜油)(香辛料调味油)已全部销售到终端消费者,未能召回。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20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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