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一帆 | 注册资本:5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3740170873R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河街道金鼎中心写字楼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4
(2025)冀02民终4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7
(2025)冀0284民初1558号
追偿权纠纷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
滦州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冀0284民初1557号
追偿权纠纷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
滦州市人民法院
4
2022-08-23
(2022)冀0223民初2459号
劳动争议
史**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滦州市人民法院
5
2022-07-22
(2022)冀0223民初203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滦州市人民法院
6
2021-11-22
(2021)冀0207民初537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水景花苑居民委员会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2
(2021)冀0207民初537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水景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8
2021-09-03
(2021)冀01知民初72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刘**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6
2021-09-22
(2021)冀0207执异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02
2020-07-23
(2020)冀0223民初1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17
2018-12-25
(2018)冀0223民初32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与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4156.6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6-28
2016-12-17
(2016)冀02执1007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任**、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28
2016-12-17
(2016)冀02执98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张**、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28
2016-12-18
(2016)冀02执99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彭**申请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6-22
2020-06-08
(2020)冀1026民初1415号
廊坊华日木业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1-02
2018-08-15
(2018)冀02民终55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1-02
2018-04-09
(2018)冀0223民初3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1-26
2019-10-11
(2019)冀02执7968号
民事执行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滦建罚字〔2024〕第6号
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在滦州市金泉都会二期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21#楼吊篮中梁与后梁连接未穿螺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4〕第6号 当事人: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在滦州市金泉都会二期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21#楼吊篮中梁与后梁连接未穿螺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帐号:380020122000121660 地址:滦州市惠民东道与燕山南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8日
10000.00元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