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礼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37558131810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东正街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8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
华容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09
2021-09-09
(2021)湘06知民初1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华容县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5﹞209号
当事人经营的“冰糖雪梨1L达利园茉莉蜜枣风味饮料”(生产日期/批次2025/07/13 08:33:500X 净含量:1L千克、委托商:达利园食品(中国)限公司、制造商:惠尔旺食品(聊城)有限公司)“冰红茶1L达利园青梅绿茶风味饮料”(生产日期/批次20250601.17:41:50 净含量:1L千克、委托商:统一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商:山东林珍饮品有限公司)这两批产品采购时没有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食品类的进货电子台账没有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上述违法行为在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5年8月15日前改正。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涉嫌采购食品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款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2
华市监处罚﹝2024﹞165-1、165-2号
2024年5月25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时,购买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0.99元,请求本局依法调查处理。2024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一包腊湘辣牌柴火腊肉(净含量:称重,制造商:湖南侬腊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计量称重:0.262kg)已经过期。执法人员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腊肉予以当场扣押,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4年2月8日当事人从沙市李氏腊货采购了一批腊货,其中腊湘辣牌柴火腊肉共计购进7.25kg(净含量:称重,制造商:湖南侬腊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28元/kg,以39.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4年5月11日,该食品保质期内,当事人共销售了5.912kg该批次腊湘辣牌柴火腊肉,从2024年5月12日超保质期后,分别于2024年5月21日,销售了0.543kg,销售金额21.6元,2024年5月25日销售了0.276kg,销售金额10.99元,2024年5月27日销售了0.257kg,销售金额10.23元,合计经营额42.82元,获利12.7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的过期的腊湘辣牌柴火腊肉重0.262kg,标称价格为12.52元。故本案中货值金额为55.34元,违法所得为12.7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2.7元;二、罚款人民币40000元。以上第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40012.7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