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永嘉物业运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志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MAC7BE2G7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东路80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44号
现查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在代收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经核查,当事人在2024年至2026年代收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电费,并与其签署用电协议,按用电标准0.9元每度进行收取共计1813度电,共计收取1631.7元。但根据当事人缴纳给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铜鼓县城区供电所(以下简称国家电网)的电费账单显示其缴纳月度平均电价为0.62元每度,共计多收取电费0.28x1813=507.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规定。
二、当事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同时还收取了打墙垃圾加收费用。经核查,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收取了长运轩3#楼6个店铺装修垃圾清运费(104、105、106、204、205、206)800元/户,共计4800元,8月25日又收取了其打墙垃圾加收费用100/户,共计600元,且打墙垃圾加收费用未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以上两项多收价款合计金额共计1107.64元。
罚款人民币合计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