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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红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8EWY0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杏花苑社区金天花园3幢3楼3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5)380号
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与****生物科技公司、2024年12月29日与乌鲁木齐****文化公司、2024年7月22日与高新区*****经营店签订了加工合同(协议),但均未在合同中明确食品包材相关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款产品使用的上述包材分别是****生物科技公司、乌鲁木齐****文化公司、高新区****经营店委托其生产的。2025年3月27日与****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冻干纯驴奶粉代加工协议》的第七条规定“2.甲方(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乙方(****生物科技公司)许可,不得将乙方(****生物科技公司)**产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销售”;2024年12月29日与乌鲁木齐****文化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第一条规定“甲方(乌鲁木齐****文化公司)提供包装,由乙方(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甲方(乌鲁木齐****文化公司)加工****牌全脂冻干驴乳粉。”;2024年7月22日与高新区****经营店签订的《**** 冻干纯驴奶粉产品代理合同》的第一条规定“****纯冻干驴乳粉由甲方生产,由乙方独家销售”,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的规定,以上3款产品由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且不负责对外销售,应当标注委托方信息但未标注。新疆凌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包装印有驴乳的化学成分和营养特点-摘自《驴乳与健康》的内容与由陆东林、李景芳编著的《驴乳与健康》书中资料部分内容一致,如,“驴乳的基本化学成分和人乳相近,其蛋白质和脂肪酸的组成有许多和人乳相似之处。驴乳的蛋白质、乳糖和灰分含量都比其他家畜乳更接近人乳,但脂肪含量显著低于人乳。”但是,存在个别数据有误差,如《驴乳与健康》中“驴乳平均脂肪含量仅为lg/100g,为人乳的29%,生乳的27%,山羊乳的24%”,包装标示的“脂肪:驴乳平均脂肪含量仅为lg/100g是牛乳的27%,羊乳的13%”。
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阿库市监处罚(2025)252号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乳制品生产加工销售,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微信App上注册“龟兹贡品驴奶”公众号,该公众号由当事人总经理、销售经理郝建东管理。2024年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厂房开展食品执法检查时,以口头告知宣传普通食品在广告发布过程中不得宣传其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发布驴奶广告时自行在网络上收集素材进行编辑,由当事人总经理、销售经理郝建东在其公众号上发布“1、科学补硒,健康生活新‘硒’望——龟兹驴奶;2、为什么说一起慢性病都必须要补硒——龟兹贡品驴奶粉;3、驴奶的药用价值——龟兹贡驴奶”,在其办公场所摆放发布有标注内容为“龟兹贡品驴奶粉:龟兹贡品100%冻干纯驴奶粉使用人群术后恢复急需蛋白补充口腔溃疡心脏血管养护”的广告牌匾。上述4条驴奶粉广告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8日、2025年7月2日上述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分别被自治区广告检测系统监测、推送。由于当事人是自行设计发布广告,故没有广告费用。
罚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3
阿库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查,当事人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清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在特色乳制品生产企业试点实施“两检两公开”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市监食生〔 2023 〕156号、《关于进一步监督特色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两检两公开”制度 加强产品出厂检验放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便函〔 2023 〕327号的相关要求,但执法人员随机抽查20250103批次的冻干纯驴乳粉,发现企业“两检两公开”制度公示栏中未公示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过期、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及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5年1月23日,本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库市监责改(2025)1号),要求当事人于 2025年2月10日前改正,截止 2025年2月14日本局再次开展现场复查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仍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0
4
阿库市监处罚(2025)64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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