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优亚盛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722552742168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期纳街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1
2020-09-03
(2020)云0111民初109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爱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江优亚盛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农〔农药〕罚〔2025〕5号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晚21:54接到期纳镇人民政府电话通报:“期纳镇满官村委会李文龙在种植的大蒜上施用农药使人中毒”。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从永胜县期纳镇派出所及期纳镇执法大队反馈并查实:李文龙使用的农药“甲拌磷”(禁用农药)是在你公司购买。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刘官河村委会农药仓储场所查获55%甲拌磷(禁用农药)【规格:500G/瓶,农药登记证号:PD85109-11,生产日期(批号):2022/08/30,标称生产企业:天津市华宇农药有限公司】6件(20瓶/件),共计120瓶,在完成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现场勘验笔录》2份的同时,执法人员经报批后,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永胜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对其涉案农药依法进行扣押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还对购买人李文龙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因当事人与李文龙就农药“甲拌磷”的销售和购买时间存在矛盾,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8日永胜县期纳镇派出所民警协同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及仓库和李文龙家分别进行监控视频调取,向当事人和李文龙分别送达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分别完成调取监控电子信息数据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2025年10月29日由永胜县植保植检站在云南省农药监管平台上调取丽江优亚盛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甲拌磷”销售台账记录。2025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期纳镇满官村委会大蒜种植农户就农药使用情况做询问调查,制作了《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3份。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永胜县农业农村局解除扣押决定书》。2025年11月15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主动上缴禁用农药(甲拌磷)申请书》。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禁用农药“甲拌磷”的事实根据当事人与李文龙就农药“甲拌磷”的销售和购买时间存在口述不一致,当事人未能提供农药“甲拌磷”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及无法调取监控视频等原因而无法认定,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甲拌磷”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农药“甲拌磷”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永胜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