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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吉家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钦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824MAC4CRXQ4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街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苍市监处〔2024〕51082424000042号
现查明,上述涉案批次素毛肚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从苍溪县欣月百货经营部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购回后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索取有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销售凭证及成品检验报告单。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涉案批次素毛肚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9日(销售给投诉人)对外销售2袋,经营者自食1袋,库存2袋,销售金额共计10元,销售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素毛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001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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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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