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润城宽宏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宽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2MA0GYX0E1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晋城阳城县润城镇润城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润城罚字[2023]7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店内销售的食盐是2023年5月17日从晋城市鑫永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件,每件50袋,共计250袋;每袋购进价格1.6元,销售价格2元。除现场扣押的123袋外,其余127袋已经销售出去。认定货值金额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2023年5月24日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3、《询问通知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涉案食盐的购进渠道和数量、价格及供货方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罚款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元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2
阳市监润城罚字[2023]68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场所面积约50平方米。当事人经营的“鸿洲素大刀肉辣条”从润城镇李论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10包,购进价格2.5元/包,销售价格3元/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帐,除投诉人购买的1包“鸿洲素大刀肉辣条”超过保质期外,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认定违法所得3元,货值金额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山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和投诉人提供的购物视频1条、微信支付账单1份、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鸿洲素大刀肉辣条”的照片2张,证明本案件的来源和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2023年4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该店收款凭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的现场情况。
3、2023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4、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事实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小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