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大锤眼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K0FUPA8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金陵寺社区园林北路10号中润金桥广场S1栋(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177号
经本局查明:第72809882号“柯学优”注册商标是美国埃西洛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埃西洛公司)经核准取得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眼镜镜片(截止),有效期至2034年01月13日。美国埃西洛公司指定江苏万新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非独家代理人,委托权限仅限于针对镜片产品上该等商标遭受的侵权行为及/或未经授权使用行为,采取商标权维权行动以及对镜片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金陵寺社区园林北路10号中润金桥广场S1栋从事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的经营活动。
2026年2月6日,消费者(朱女士)向当事人支付1300元下单定制了一副眼镜,包含一个韩瑞镜框以及一副(两片)柯达1.55柯学优镜片,镜片度数均为0度。2026年2月7日,当事人从武汉市和光眼镜批发城的业务员胡国胜处购进一副上述镜片,购进价格为550元/副,该镜片外包装产品标签标示有“品名:柯达柯学优1.550定制镜片;球镜:-0.00;柱镜:-0.00;折射率:1.550;直径:73;镀膜情况:加膜;色泽:无色;轴向:180;加光:+0.00;阿贝数:40.0;基准点:1.40;镜片分类:眼镜类;执行标准:QB/T2506-2017、GB 45184-2024、Q/321181SWX 007-2025;透射比类别:0类(QB/T 2506-2017);总经销商:江苏万新光学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丹伏路188号;服务电话:400 666 3301;生产厂家: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厂家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宝胜路16号;产地:上海松江;追溯号:DF-26011000228/DF-26011000226。”等信息,且该镜片外包装及质保卡上均标示有“柯学优”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镜框和镜片加工成成品眼镜,并于2026年2月14日交付给消费者(朱女士),上述镜框销售价格为129元/个,镜片销售价格为1171元/副。
2026年4月7日,本局委托万新公司对上述镜片外包装及质保卡进行辨认,2026年4月10日,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定上述镜片非该公司原厂出品。
2026年4月20日,本局向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调查函》(潜江市监协查【2026】26号),委托该局要求万新公司对上述镜片外包装及质保卡上标识的“柯学优”商标是否为美国埃西洛公司授权使用进行辨认。2026年5月13日,该局出具《关于潜江市监协查【2026】26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丹市管司复函【2026】014号),其中万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出具《辨认报告》,认定上述镜片外包装产品标签和质保卡上的“柯学优”商标非美国埃西洛公司授权使用,且上述镜片非该公司原厂出品。
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镜片一副,销售一副,销售获款117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500元。
75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