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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连盛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778655436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道春满街27号1号楼9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2025)粤0111民初210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沙贝分店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8
(2024)粤0192民初920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河南良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4-05-21
(2024)粤0111民初129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4-01-24
(2024)粤0111民初213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汇发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奇校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7
(2022)粤0111民初1618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河南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7
(2022)粤0111民初1618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河南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2-06-06
(2022)粤0111民初946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2-01-11
(2021)粤0105民初2777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启泰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9
2021-11-19
合同纠纷
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
田**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15
(2021)粤0111民初316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归真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06
(2021)鄂0112民初5231号
合同纠纷
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
田**
裁判文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1-09-02
合同纠纷
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
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0
2021-11-26
(2021)粤0111民初316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归真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04
2023-02-13
(2023)粤0111民初363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5
2019-05-31
(2019)京0491民初60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与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653号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对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的案件调查情况所收集的信息资料前往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信息资料显示广东亿生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一盒“咪喹莫特乳膏(批号:221003011,规格0.25g:12.5mg4袋/盒),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412681),按国家药品标准WS1-(X-127)-2005Z-2010检验,该批次药品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药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咪喹莫特乳膏(批号:221003011,规格0.25g:12.5mg4袋/盒)总计1盒,购进价38.00元/盒,总计38元,(采购时间2023年07月11日,随货同行单号:XSA2023071100564)。至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时止,上述1盒药品已经售完,销售单价为39.5元/盒,销售总额为39.5元,已售药品成本38元,违法所得计算如下:39.5-38=1.5元。综上,违法所得1.5元。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所指的销售劣药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入药品时已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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