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丹江口市鑫鹏水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CM7XMW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生产路西侧幢号:1,单元:1,房号:13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查,2025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淅川县柴沟村个人魏某处私自购进野生白鱼16斤,进价16元/斤。 2025年11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无合法来源的野生白鱼,以25元/斤、30元/斤、35元/斤不等价格销售给客户谢玉锋,全部销售完毕,累计销售金额486元,获取违法所得486元。货值金额共计486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冻库内水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能证明其为合法渠道购进的合规水产品。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冷库予以解除查封。 经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但其不在《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类型之内,同时不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6元; 2.罚款4860元
486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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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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