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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霞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4798N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联兴一路4号502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4)粤0111民诉前调197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壳零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樊*,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亳州望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沪0105民初9214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义乌市航天文创产业研究院
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2
(2024)沪0105民初9214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义乌市航天文创产业研究院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6
(2022)粤73民终413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嘉莹化妆品有限公司,鼎丞(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
水羊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5
2022-05-27
(2022)粤0111民初8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水羊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鼎丞(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嘉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2-05-24
(2022)粤0111民初8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水羊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嘉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鼎丞(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2-01-18
(2022)粤0111民初8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水羊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嘉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鼎丞(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0
(2025)粤0111民初109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壳零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望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樊波
裁判文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8号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4798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尹边联兴二横路3号202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春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从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1200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开始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初袭CHOURXSE美妆工具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产品。上述产品标称生产单位为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执行标准为Q/cysw35,即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但实际成分并无脂肪酸钠,且为液态,不符合QB/T2485香皂标准中关于香皂的定义,不属于香皂。该产品所有成分包括月桂酸钾、丁二醇等均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且标示使用方法为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毛发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目的,故我局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198瓶,销售单价从7.57元/瓶至12.44元/瓶不等,销售金额为11650.66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未能成功召回。另有2瓶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670.11元,违法所得为11650.66元。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1650.66元;三、罚款人民币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3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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