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雒飞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02MA72JB4P5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怡园6#-1-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4〕282号
2024年6月18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怡园6#-1-102室的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随机抽取的“金百通低聚果糖口服液(净含量215ML,生产日期2023/11/21)、双发酵膏方益生菌(成人型,净含量25g×16袋,生产日期20240219)”,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等文件,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州市监责改【2024】北-28号),限7日内整改完毕。2024年7月1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对限时改正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在经营场所内随机抽取的“金百通低聚果糖口服液(净含量215ML,生产日期2023/11/21)、双发酵膏方益生菌(儿童型,净含量25g×16袋,生产日期20240319)”两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对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甘)市监罚【2023】224号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在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怡园6#-1-102室的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的药房内发现哈森牌保泰松片等14种222瓶(袋、盒)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在该诊所的观察室内发现氧气瓶1个,氧气瓶无合格证,产权单位为张掖市甘州区三和氧气充装站,气瓶编号:070654,无法提供氧气的生产资质;在二楼检查室内又发现有雄鸡纱布绷带等7种41个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限,随后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过先期调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刘亚玲、王雅珍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截止目前已完成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的14种222瓶(袋、盒)药品、7种41个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1个氧气瓶内有11Mpa的氧气,无法提供医用氧气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证和询问等调查,得知当事人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14日先后给5个病人做过痔瘘手术,在手术时使用过已超过保质期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因手术费用是统一收取,未单独收取器材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构成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未查找到销售清单或处方单,但此案中的过期药品与未过期药品混放,且放置于诊疗室等诊疗区域,处于备用状态,应当认定为“使用”行为,构成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行为;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观察室内发现的氧气瓶剩余气量为11Mpa,已使用,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称大多数都自己使用了,如果有人需要也会给他人吸氧,不收取费用,执法人员认为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吸氧,均属于“使用”行为,执法人员前往张掖市甘州区三和氧气充装站进行调查,三和氧气充装站负责人称他们销售的氧气为工业氧,且并未给该氧气瓶充气,氧气瓶只是注册在该充装站,但经过调查,工业氧和医用氧区分不明确,且只有一瓶氧气无法进行送检,该氧气无法确定为药品,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过调查,本案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94.3元,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6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59.3元。
1.对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进行了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对张掖市甘州区雒飞廷诊所你单位处以 30000 元罚款;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