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林投金丰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启立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MACCG10Y8A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川镇红旗村原静宁县第四中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5〕148号
2025年4月15日按照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静宁林投金丰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正大金丰(潍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象佑生”牌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6月10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HGJ2025-034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机质(以烘干基计)不符合产品包装明示质量要求,其余项目符合NY/T798-2015标准及产品包装明示质量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的“象佑生”牌复合微生物肥料当事人库房存放有5袋,当日我局下发了(静)市监责改〔2025〕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召回该批次以次充好的“象佑生”牌复合微生物肥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经查:202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象佑生”牌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机质(以烘干基计)不符合产品包装明示质量要求,其余项目符合NY/T798-2015标准及产品包装明示质量要求。该批次“复合微生物肥料”是当事人2024年11月22日从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临沂)购进的,品名:(象佑生)复合微生物肥料,颜色:黑色,规格:40㎏/袋,生产日期/批号20241109,共购进300袋,购进总金额23200元,当事人经营的以次充好的“复合微生物肥料”货值金额2400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每袋80元的价格销售给静宁县喜红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袋,获利267元;将195袋用于本公司的苗木基地;剩余5袋仍在库房存储。当事人对本次抽查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以次充好的复合微生物肥料。
对静宁林投金丰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2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67元;
3.没收非法财物:“象佑生”牌复合微生物肥料5袋(规格:40㎏/袋);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4267元,大写贰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元整。
24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