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小丽炒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博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1CE7X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炒货市场67号10号库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1028号
经查,当事人按照常清干果店的需求,于2023年3月27日生产涉案批次瓜子(炒货)10公斤,当天全部销售给常清干果店,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后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购进用于生产前述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按照常清干果店的需求,于2023年3月27日生产涉案批次瓜子(炒货)10公斤,当天全部销售给常清干果店,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后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购进用于生产前述批次不合格瓜子(炒货)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2项“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7项“较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3年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3〕0102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