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但海 | 注册资本:52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707030561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06-19
(2023)鄂1281执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胜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3-23
2017-03-23
(2017)鄂1281执195号
吕**与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4-12-23
2014-12-23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核实:2025年8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到湖南省龙山县陈忠尊(个体工商户)电缆进行了专项抽样检查。抽样单编号:0058503。产品名称:铝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规格型号:ZC-BLV450/750V1×6;生产日期:2024-02-25;生产企业: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检验检测机构对所抽取样品的以下项目进行检验:受检绝缘线芯标识、绝缘厚度、导体电阻(20℃)、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不延燃试验。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导体电阻(20℃)检查中技术要求最大4.61Ω/km,检测结果4.76Ω/km,单项判定不合格。结论:“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GB/T19666-2019标准,依据《2025年湖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结果移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5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编告编号:NO:JD202501577,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66176。2025年9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到湖北省大冶市光驰电气商行电缆进行了专项抽样检查。抽样单编号:C2025000005171。产品名称: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规格型号:BLVVB300/500V2×4;生产日期:2024-11-07;生产企业:武汉金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检验检测机构对所抽取样品的以下项目进行检验:电气性能试验(导体直流电阻(20℃时))、结构尺寸检查、绝缘、护套机械性能、不延燃试验。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电气性能试验(导体直流电阻(20℃时))检查中标准要求≤7.41Ω/km,实测值红7.66Ω/km、蓝7.65Ω/km,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20℃时)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在检验到当事人生产产品不合格时,于2025年9月24日已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编告编号:NO:JD202500899,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NO:JD202500899。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9日将当事人上述两批次生产不合格产品情况移交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5年11月24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转交我局办理。当事人对两份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所有生产电线全部销售完。通过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两批电缆生产销售情况如下:产品名称:铝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规格型号:ZC-BLV450/750V1×6电缆生产数量65卷,共计6500米。销售单价28-30元/卷,开票销售额为1826元。产品名称:铝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规格型号:BLVVB300/500V2×4电缆生产数量为50卷,共计5000米。销售单价53-55元/卷,开票销售额2658元。两批电缆销售额总计4484元。因当事人人工成本、缴税及管理费用按月结算,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无法具体核算该两批电缆经营成本,所以无法具体核算非法所得。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工业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但因当事人曾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幅度进行裁量,予以一般处罚。送达报告时该批产品已销售完毕及无法具体核算非法所得,因此没有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非法所得没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工业产品(电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作出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