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少晗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CQDMU20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黄海公路245号城发大厦一层物-3(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6〕185号
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时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关于面积的内容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在广告中宣传建发某云楼盘“位列浙江十大豪宅之一”,但未标示数据出处,也不能提供“豪宅”的准确界定标准和评选范围,评选依据等。
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时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开展了整改,将发布的相关广告删除,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3000元。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关于面积的内容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处罚;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建发某云楼盘“位列浙江十大豪宅之一”,但未标示数据出处,也不能提供“豪宅”的准确界定标准和评选范围,评选依据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10000元。
13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台椒市监处罚﹝2025﹞50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虚构数据来源,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夸大销售业绩。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虚假宣传之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宣传时间较短,发布宣传内容的人员较少,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虚假宣传之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宣传时间较短,发布宣传内容的人员较少,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